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促进什么的协调发展

如题所述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
2、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3、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相关法律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有: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一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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