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实行选举制,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人选,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实行选举和任命结合制,由本级人大主席团或者10名以上代表联合提名,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后,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检察长由选举产生或者主要由选举产生的制度优势是:有利于保证检察长产生的
公信力;有利于保证检察长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为保证检察长的专业素质,《检察官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