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登记设立主义和对抗主义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2-27
登记对抗主义:动产抵押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继受取得),居住权设立,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自合同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3人。
登记设立主义:一般不动产、不动产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基金份额、股权出质
登记设立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区别:
1、生效时间不同:登记对抗主义的生效时间为当事人达成合意之时,而登记设立主义的生效时间是登记之时。登记对抗主义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一经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登记设立主义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不仅需要当事人具备物权变动的合意,并且必须将该合意予以登记,否则物权变动行为不能生效。
2、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同:登记对抗主义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有登记了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登记设立要件则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登记是否有社会公信力不同:登记对抗要件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不经过登记,只能在当事人中产生效力,而登记设立主义的登记具有公信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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