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23-09-03
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主要用来描述物权变动的两种方式,具体如下:
1. 登记要件主义:在登记要件主义下,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需要当事人具备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且必须将该意思表示予以登记,方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例如,在房屋所有权转让中,等级是所有权转让的要件,即使合同生效,不登记也不产生所有权转让的物权效力。
2. 登记对抗主义:在登记对抗主义下,所有权保留一经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机动车的抵押合同,不经登记,抵押权依然存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抵押人将抵押物转卖给完全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抵押权人便不能以房屋存在抵押权对抗买受人。
以上就是对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基本解释,它们是物权变动的两种不同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