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09条

如题所述

一、最新刑事诉讼法109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二、刑事诉讼法的自首条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立案条件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由此可见,立案的标准有三条:
      1、有犯罪事实
      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三、刑事诉讼法审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终止的几种情形
      刑事诉讼终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情况致使诉讼没有必要或者不应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的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超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它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终止,仅限于审判阶段,表现为终止审理。在审判阶段,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对于其他5种情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刑事案件中止审理事由
      刑事案件中止审理是指在受理刑事案件后,因发生某种特定情况,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法院可以决定停止审理活动,待具备继续审理条件后,再恢复审理。但我国刑诉法对此没有规定,只是相关司法解释有所涉及,特别是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和第204条分别规定了“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逃脱”、“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等情形,应当或可以中止审理。前述情形中,“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应主要是指灾害、战争等,此外,笔者认为还有其他可以中止审理的事由有待研究。
      三、刑事诉讼法的逮捕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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