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加班为由辞退我是合法的吗?

如题所述

近日,江苏苏州某公司运营经理批评一员工“下班就走”,员工拒绝加班后在工作群内回怼,“早上要求按时到,下班却不能按时走”上了热搜~

当事人李某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之前“加了挺多天班了”,因为最近“睡眠不太好,想早点回家睡觉”。他用了一段将近300字的“小作文”批评了公司的加班风气,认为公司“动不动就是态度和不努力说事”。

事发第二天他与公司签了自愿离职书,然而却收到公司关于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开除的通知。李某将此事发帖后,虽然公司撤回了处分通知,但他坚持要求公司发公告说明此事,并通过全体邮件和工作群公告向他道歉。

据说,该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称,目前公司正配合劳动监察部门反馈情况。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表示,正在调查此事。

可以看出来,这个事件是因为加班引起来的,后来李某自动离职,但是却接到了被开除的通知,其他后续我们先不说,就单指员工拒绝加班被开除这个问题来讲,是不合法的,属于违法辞退。员工可以向公司索要赔偿,用人单位需要按照经济补偿的两倍来支付赔偿金。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双方没有谈拢产生纠纷了,您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一般分为四个步骤:当事人申请、审查受理、仲裁准备、仲裁审理:

一、当事人申请:当事人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证据。

二、审查受理:劳动仲裁申请书符合要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仲裁准备: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组成仲裁庭。

四、仲裁审理: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因为拒绝加班获得赔偿的情况,在我们身边并不少见,我在网上也查到了很多条关于相关案例,一起来看看~

河南的史先生,他在东莞打工,2013年入职东莞市长安镇一家电子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25日,史先生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理由是他拒绝加班。

公司公告显示,2021年6月17日至23日,因订单生产需要,上级主管安排史先生加班,但史先生在请假未经批准情况下仍不服从工作安排而拒绝加班,影响到生产进度安排。最终公司依照《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与史先生解除劳动关系。

史先生认为,他的岗位属于管理岗,每天只上班8小时不含加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约定了他的工资标准和上班时间。而且公司安排加班时,他已请假。

劳动仲裁庭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本案中,用人单位安排史先生加班,是为临时增加的工作内容,应视为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史先生有权依法拒绝。而用人单位做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在同年的8月20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长安仲裁庭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史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93万元。


我们再回到前面的话题,对于李某这个事件,拒绝加班的理由是因为这项工作的完成,并没有超出规定时间,也可以明天做。但是,由于自己太过于疲乏想休息,领导却说三道四要求加班,我个人感觉,的确有点过分。

所以,大家再遇到这种情况时,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没必要裸辞,该拿的就拿,这样就可以有效杜绝老板们无故要求加班这种现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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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6-29

不合法。劳动部门投诉电话12333。

第2个回答  2023-06-01
这个理由不合法,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第3个回答  2023-05-30
这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应该按双倍补偿标准进行赔偿。
第4个回答  2024-06-05
除具有《劳动法》第42条规定情形外,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要员工加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绝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规定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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