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除名指的是什么

如题所述

众所周知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并有权通过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来决定公司的经营问题。但是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没有出资能力的股东,如果什么都不做的话则不但会间接损害公司利益,还会使其他股东承担责任,对其他股东极不公平。所以有了股东除名制度的出现,那么具体而言在我国公司法中股东除名的定义是什么呢?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股东除名指的是什么
      股东除名制度是出现特定事由时,公司按照特定程序剥夺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对不履行义务的股东除名不需要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见,公司可以直接做出决定。公司做出除名决定后,不需要被除名股东的配合,不履行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刻丧失。
      团体按照信用基础的不同可以分为人合性和资合性两类。人合性团体以成员的个人信用作为团体的信用基础,在人合性的团体中,团体的信用不取决于其总资本的多少,而在于组成该团体的成员的信用如何;不仅团体对外信用的基础是员个人的信用,而且在内部,成员之间也往往存在着特殊的信任关系,一般多为至友亲朋。因此,人合性团体成员之间的人身信任和彼此依赖性非常的强,也是人合性团体存续经营的条件。无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是典型的人合性团体。资合性团体的信用基础则是该团体的资本额而非成员个人的信用,团体的资本或实有资产越雄厚,团体对外信用就越高,反之则低。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团体。人合兼资合团体就是指团体的信用兼具股东和资本两种信用。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公司都属于人合兼资合团体。

功能分析
      1.其他股东共同利益的保护。公司股东违背义务的行为,损害的不仅仅是公司本身的利益,同时也损害其他诚信股东的合理利益。因不履行义务的股东的存在导致公司解散或者破产,实际上是让公司和其他股东承担了本应由不履行义务的股东承担的义务或者责任,尤其是在公司因部分股东的违法行为而被否定法人资格的时候,诚信股东不仅期待利益受损,还要被迫承担有限责任以外的责任。这在法律上有违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统一的基本原则。因此,针对不诚信股东的损害行为,法律应当给予诚信股东救济。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诚信股东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一是要求违背义务的股东承担财产责任并赔偿损失;二是转让自己的出资份额;三是退股。
      2.为公司相关者利益以及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提供保障。我国在2005 年《公司法》修改时引入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这说明公司社会责任已经得到立法和实践的支持。如果任由股东不履行义务而导致公司整体消亡,则有违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而公司除名权在维持公司存续的情况下,解决了公司不能正常运行的难题。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相关者利益及社会责任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
      3.保护投资积极性的功能。如果在出资未能按计划运作的情况下,股东能够顺利地退出公司或者能够迫使不合作的伙伴退出公司,无疑会减少投资者的投资顾虑,就像合伙企业中的强制退伙的机制一样。如果说退股制度赋予了股东顺利退出公司的权利,那么股东除名制正足赋予了投资者将不合作的伙伴强制除名的权利,这必将在更大程度上刺激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
      可以看到设立股东除名权的目的,即在于以剥夺股东资格的方式,惩罚不诚信股东,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利,这样做无疑可以让诚信股东得到更有力的帮助,让其可以把不诚信股东驱逐出公司,在保持享有公司经营权的同时,防止不诚信股东对自己以及公司利益的损害。但现实里要驱逐一位股东明显不停容易所以建议在决定前建议多多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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