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第三章 农药使用

如题所述

根据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农药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安全。首先,第十八条强调农药的妥善保管,农产品生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指定专人负责,建立购进和领用记录,防止误用和意外。


第十九条中,明确指出农药使用者应选择远离水源和居民区的安全地点配药,严格按照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操作,不得随意增浓药剂。同时,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遵循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安全间隔期和注意事项,不可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增加施药次数。


使用农药后,第二十条规定,使用者需正确处理剩余农药、器械及包装,不得在水源保护区倾倒或随意丢弃,以确保环境安全。


第二十一条要求农业经济组织在作物种植过程中详细记录农药的使用情况,包括名称、来源、用法、用量等,保存记录至少两年。


对于可能的滥用,《第二十二条>明令禁止使用农药毒杀动物,以及对高毒农药的特定使用限制,如不得用于蔬菜、瓜果等食品作物和水源保护区。


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和区县的农业管理部门负责病虫害预测与防治工作,通过培训、宣传资料、网络平台和咨询服务为农民提供农药使用指导。


为了鼓励和支持农业服务,第二十四条提到,政府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统一用药服务,并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防治重大病虫害的工作。


最后,第二十五条强调农药品种的轮换、替代和新品种的首次推广,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组织调查和评价,确保农药的使用效果和作物抗药性,同时发布新品种适应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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