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被保全了怎样能解除

如题所述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仅针对财产纠纷类案件中的财产保全,被保全人可以提供的担保物,通常担保物价值需要等于或大于申请保全金额,一般是现金、动产或者不动产,部分法院也接受保函类型的担保。

另外,如在执行阶段财产被保全,被保全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完全履行了义务,作为申请人已无理由继续保全被保全人的财产,该情形下可由申请人或者被保全人向法院提交申请及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告知法院被保全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银行账户冻结期限满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满两年,不动产查封或其他财产冻结满三年,到期申请人未申请继续冻结查封扣押,法院也未办理继续查封冻结扣押手续的,其相应财产保全因期满而自动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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