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如题所述

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及自身安全,也威胁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追逐竞驶的危险性
追逐竞驶是指两辆或多辆机动车在道路上竞相行驶,试图超越对方或达到更高的速度。这种行为极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因为驾驶员在追逐过程中往往会忽视交通信号、超速行驶、占用非机动车道等,从而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风险。
二、追逐竞驶的社会影响
追逐竞驶不仅危害交通安全,还对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这种行为可能导致道路拥堵,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同时,也可能引发公众的不满和愤怒,破坏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三、打击追逐竞驶的必要性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对追逐竞驶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通过加强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等措施,可以有效遏制这种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宁与稳定。
综上所述:
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和社会影响。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加强对这种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共同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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