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规定

如题所述

1. 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主要涉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提供的,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在这些岗位上,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的规定。
2. 《劳动合同法》并未对公益性岗位解除劳动合同作出特别规定。对于公益性岗位的解雇,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确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如果非法解雇员工,将构成违约。
4. 公益性岗位通常不能提供升职机会,也不能转为正式岗位。这些岗位是由政府出资开发的,旨在满足社区和居民的公共利益,提供管理和服务。
5. 公益性岗位是政府为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如年龄偏大、技能单一、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等,提供的短期就业援助。这些岗位不是基于市场机制的选择或协商一致的结果。
6. 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街道和社区应特别帮助这些群体。就业援助制度的对象特指年龄较大的下岗失业人员,他们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认定,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
7. 各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将下岗大龄失业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提供包括即时岗位援助在内的多种帮助。
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应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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