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城镇低保的条件是什么

我的条件是:离婚,没工作,没住房,租房住,孩子上小学,我在外面打工,工资每月600元,孩子的爸爸也在外面打工,他每月800元,一直没能力给孩子的抚养费,谁能给我个准确的答案,象我这样的条件够地保吗?

    为了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于1997年9月2日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家庭成员收入是确定城市低保对象的关键。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且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所定标准要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官方程序
  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对第一类保障对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按原救济标准发放;对其他保障对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低保是国家财政划拨的给予贫困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应该专款专用,拖欠或者挪用均是违反政策的行为。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或者联名到其监督机关。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申领程序
  申请低保救助,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为方便群众申请,受理窗口一般都设置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受理的地点、联系电话等可向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咨询。
  申请低保救助,申请人须如实填报个人或者家庭有关情况,并根据救助机构的告知事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在收到救助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以及申请人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30日之内,对申请作出准予救助或者不予救助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通知当事人办理领取手续,并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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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8-23
  ■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143元提高到180元
  ■由“小病小看”改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市区低保家庭供热、物业费救助标准提高
  ■住房救助由实物配租改为货币化补贴
  ■新增四类人拿“全保”,三类人“待遇”提高
  ■原国企下岗职工并轨后也可申请低保

  我市低保政策大调整

  6月14日,从市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若干意见实施新闻发布会上传出好消息:7月1日起,我市将对低保政策进行大规模调整,低保救助的受益人群和补助水平将大幅度提高。

  我市城市低保工作是从1996年1月开始的,市区的低保标准逐步提高,到2002年8月,在市区基本建立并形成了集吃饭、住房、供热、就业、就医、就学及法律援助于一体的“七位一体”综合救助体系。

  目前,全市共有低保对象74282人,占全市人口的5.4%,其中,市区14556人,占市区人口的1.1%,四县59726人,占四县人口的4.3%。

  从2002年至今,全市累计救助低保人员237万余人次,累计发放救助金1.2亿多元;市区有19万多人次得到就医、就学、供热等综合性救助。

  我市的低保工作走在全省前列,保证了贫困家庭的正常生活。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来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已经不相适应了,市委、市政府十分关心、关注这些特困群众的生活,经反复调研和测算,出台了《关于提高大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提高低保标准。

  低保金从143元提高到180元

  从7月1日开始,我市已经保持两年多的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将从143元提高到180元,低保救助对象认定标准仍为月人均195元。

  以家住让胡路区西虹二路的C类低保人员黄景和老两口为例,他们家月收入是210元,按原来143元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过去两人每月能拿到的基本生活保障金是76元(143×2-210=76),到7月1日以后,他们拿到的保障金将达到150元(180×2-210=150),比原来增加74元。

  住房大费补贴大幅度提高

  在住房大费补贴方面,《意见》提高了市区低保家庭供热、物业费两项费用的救助标准。

  核定低保家庭供热、物业费救助面积以60平方米为参考面积,住房面积低于参考面积的,以住房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住房面积超过参考面积的,按参考面积核算。7月1日起,新的供热、物业费救助标准是:A类低保家庭补贴核定救助面积的100%,B类家庭补贴核定救助面积的75%,C类家庭补贴核定救助面积的50%。与过去的标准相比,B、C两类分别提高了25%和20%。

  另外,居住和租住平房自行取暖的低保家庭,按每平方米20元标准,享受相应类别低保家庭规定享受标准的供热费补贴。

  在集中供热与物业管理的低保家庭补贴金核算上,由市、区两级财政参照提供服务的供热、物业单位规定价格和核定救助面积进行核算。

  并轨职工可申请低保救助

  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并轨政策后,其申请低保救助按正常低保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进行。

  并轨后的下岗职工如果想申请低保救助,除履行正常的申请手续外,还要向受理社区居委会提供办理享受并轨政策的有关证明;获得补偿金后,交纳养老统筹和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子女教育(含自费教育)等费用的合法票据;享受并轨政策后,家庭成员因遇车祸、火灾等意外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后,合理的善后支出费用票据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住房救助改为货币化补贴

  2001年起,我市在北辰小区集中兴建了廉租房,对低保家庭实行实物配租,目前已经入住138户,解决了这些低保户的住房困难。

  但是在管理过程中,廉租房却暴露出了一些弊端。首先,由于政府一次性投入过多,造成了政府资金的滞压和浪费,同时政府还要承担闲置房屋的供热、物业费用,造成管理成本过高;其次,造成只进不出现象。许多低保对象入住后,在脱保后依然不搬出来,使一些够条件的低保户无法入住;第三,由于聚居,使低保对象之间相互攀比现象严重,容易出现管理矛盾;第四,低保对象过于集中,造成了居住地就业机会减少,就业成本高,不利于就业脱保;第五,不利于属地化管理。由于低保家庭外区迁居,导致人户分离,在入户调查和子女就学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不便和困难。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政府决定从7月1日起对低保家庭的住房救助由实物配租改为货币化补贴。在房管部门制定出具体实施办法后,由房管与民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全额救助对象增加四类

  全额救助对象是指市区低保家庭中的特殊救助对象,他们将得到180元的全额补助。在《意见》中,我市新增了4类全额救助对象,其中包括:低保家庭中二级(含二级)以上智残、精神残、肢残和视残的残疾人(需要提供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低保家庭中的在校中小学生(须向受理社区居委会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低保家庭中的60岁以上的老人(以户口登记年龄为准);寄居他人家庭,未办理收养手续的18岁以下的孤儿(须户口与低保家庭在一起,同时向受理居委会提供父母生前或失踪前所辖地区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或失踪证明)。7月1日起,加上2003年调整保障办法时确定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重点优抚对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低保家庭中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等4类全额救助对象,我市全额低保救助对象将达到8类。

  三类低保户补助提高30%

  除了新增加4类全额救助对象外,我市还将加大对低保人群中的3类需要特别救助的人的救助力度,在原差额基础上再提高30%的补助,但补助总额最多不能超过180元。

  这3类人包括市区内单身家庭、患重大疾病低保对象和单亲低保家庭成员。

  市区内单身家庭是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单独立户生活的低保救助对象。认定时须向受理社区居委会提供单身户口原件、复印件;因丧偶、离异等原因独自生活的低保救助对象,认定时须向受理社区居委会提供离婚证书或民事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

  患重大疾病低保对象认定时须向受理社区居委会提供市级定点医院(或市级以上医院)诊断及有效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单亲低保家庭成员是指丧偶、离异后,共同生活的子女未满18岁的低保家庭。认定时须向受理社区居委会提供户口、配偶死亡证明或离婚证书(民事调解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实施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目前,我市的低保对象享受的是日常医疗补贴,这一“小病小看”的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不便。

  对低保对象实施日常医疗补贴,其出发点是让低保对象得到更全面、更实际的救助,但是,在政策执行中,发现低保对象享受日常医疗补贴时,出现有病不够用、没病还浪费的现象,同时还要支出一定数额的交通费,在资金结算方面也存在很多不便。更主要的是,通过调查补贴实践情况,相关部门了解到,当前低保对象迫切需要解决的是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问题。

  为此,市委、市政府从低保对象实际需要救助的角度考虑,作出取消日常医疗补贴,实施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决定。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成本核算,预计将由市财政每年为每位低保人员投入60元,建立大病救助基金,计划今年下半年实施。

  脱离低保采取渐退式

  为了鼓励低保家庭努力工作,早日脱离低保范围,《意见》提出对低保对象就业实行渐退式救助。

  低保家庭通过就业和再就业,收入超过低保认定标准的,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对于这些已脱离低保范围的家庭,不会马上取消其综合救助待遇,而是延期半年取消,延发6个月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前3个月按原享受救助额度100%发放,后3个月享受原救助额度的50%。

  而对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其新增收入从当月开始计算,取消享受低保救助的所有待遇的同时,还将追缴其不应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和综合救助金。

  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意见》全面规范了低保发放工作程序,凡是符合条件的,申请一个审批一个;凡是不再符合条件的,发现一个清退一个。

  为此,我市广开监督渠道,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建立低保监督举报查实奖励制度,加大监督制约力度。

  对低保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偏亲向友的,经举报查实,除对有关人员严肃处理外,还要对举报人按追缴资金的30%至50%进行奖励。

  为方便市民监督,市民政局低保办开设了3条监督举报通道:低保受理窗口直接接待市民来访举报;低保办设立监督举报电话:6295016,市民可以将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举报内容通过电话告知市民政局低保办;低保办设立监督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市民可以将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举报材料以邮件形式发送到举报邮箱。市民政局低保办核实举报人身份后,开展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6
城镇低保申请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5、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优抚孤老及其他优抚对象;
6、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7、家庭成员中不包括不应赡养、扶养或抚养的人。
办理材料:
1、户主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3、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4、《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
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居委会审查
居(村)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3、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日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批;
4、县民政局审批
区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对申请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并确定救济数额后,下发《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按月将低保金存入救济对象银行帐户。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领取低保金
经批准可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家庭,凭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救济金。居(村)委会应及时将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大庆低保申请和领取方法
办理地址
大庆市委
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路19号
电话:0459-6371417
大庆低保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一览
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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