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有哪些形式?

如题所述

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公司是否可以从事对外担保行为,法律已明确不作禁止,公司对外担保尽管也属于经营项目,但却属于一种非常规性经营行为,对此法律规定该行为并不必然授予公司经营层行使。公司一旦承担担保责任,则必然会对公司特别是股东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
公司法中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有哪些形式?下面誉祥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公司法中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有哪些形式?
包括保证,抵押,质押
对外担保的核准及备案
(一)银行提供对外担保:为境内外机构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实行指标管理,指标不超过本外币实收资本的50%或外汇净资产;取消融资性对外担保的资格条件限制;非融资性担保实施风险管理,要求被担保人或受益人中一方为境内法人,或至少一方是境内机构依法在境外设立或持股的机构。银行对外担保履约无需外管局核准。
(二)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余额管理与逐笔核准相结合
(三)境内企业
1、被担保人须是担保人依法在境内外设立、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
2、被担保人不得为连续三年亏损企业,资源开发类企业除外;净资产应为正值;
3、对担保人的要求: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不低于15%;
4、债务人以自身财产为自身债务担保无需批准;
5、担保履约逐笔核准,履约后追偿所得外汇资金结汇需经外管局逐笔核准;
6、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15日内到外管局办理登记
(四)注意事项
1、对外担保金额不受被担保人的股权投资比例限制
2、融资性担保项下主债务资金不得以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借贷等形式调回境内使用
3、非融资行担保可以不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权限和金额
4、取消担保人外汇收入要求限制
5、对外反担保:对境外机构提供的反担保纳入对外担保管理,为境内机构提供的反担保不纳入对外担保管理
二、对外担保
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担保,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对外担保包括:融资担保、融资租赁担保、补偿贸易项下的担保、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其他具有对外债务性质的担保。
如果企业在注册和经营的过程中,是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执行,那么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也是需要有公司法人等职位,如果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做出违法公司法的行为后,不仅会给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同时国家的经济秩序也是会有危害,那么企业的法人也是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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