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位朋友最近遇上一件烦心事:他以前是信用社主任,在2003年的时候经县联社分管信贷业务的副主任带领另一县的联社副主任前来分2次共9笔发放贷款170万元,当时未进行调查等正常的手续,也未报上级部门审批,后来发现有多笔为冒名贷款,现贷款均未收回,另一县的副主任已批捕,因为有其它案件,可能会是无期,案件已移送到市检察院了.本县的副主任已停职,未起诉.我朋友在此之前和贷款户并不认识,只是因为是分管领导带下来的才发放了贷款.现在县检察院找到我朋友说是要赔偿损失,要罚款20万元.否则将采取措施.请问这种情况是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如是的话,量刑多少?我朋友是否可以视为贷款的经办人而不是责任人?因为不是他主动要发放,也并没有得到任何好处,而是领导要他放的(可惜他领导没有签字,但是事实是清楚的)
我朋友找到了一位前检察长,他说法律规定并无赔偿之说,不是国家公务员,也不能直接立案侦查,但是可以通过程序监督公安立案,他们再批捕,对检察院来说只是麻烦一点.象这种情况检察院能否直接把人关押并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是的话造成什么后果?(比如获刑,单位开除等)
请回答的大虾尽量说清楚一点,因为我也不清楚法律上的事情.最好能有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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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