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

我有一位朋友最近遇上一件烦心事:他以前是信用社主任,在2003年的时候经县联社分管信贷业务的副主任带领另一县的联社副主任前来分2次共9笔发放贷款170万元,当时未进行调查等正常的手续,也未报上级部门审批,后来发现有多笔为冒名贷款,现贷款均未收回,另一县的副主任已批捕,因为有其它案件,可能会是无期,案件已移送到市检察院了.本县的副主任已停职,未起诉.我朋友在此之前和贷款户并不认识,只是因为是分管领导带下来的才发放了贷款.现在县检察院找到我朋友说是要赔偿损失,要罚款20万元.否则将采取措施.请问这种情况是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如是的话,量刑多少?我朋友是否可以视为贷款的经办人而不是责任人?因为不是他主动要发放,也并没有得到任何好处,而是领导要他放的(可惜他领导没有签字,但是事实是清楚的)
我朋友找到了一位前检察长,他说法律规定并无赔偿之说,不是国家公务员,也不能直接立案侦查,但是可以通过程序监督公安立案,他们再批捕,对检察院来说只是麻烦一点.象这种情况检察院能否直接把人关押并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是的话造成什么后果?(比如获刑,单位开除等)
请回答的大虾尽量说清楚一点,因为我也不清楚法律上的事情.最好能有分析.谢谢.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186条第2款、第3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本罪,必须达到“造成重大损失”的标准。由于这类犯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相比,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要相对小一些,因此,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相应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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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09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
  违法发放贷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2个回答  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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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1-03-02

违法发放贷款罪: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

第4个回答  201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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