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第二条的疑问?

最高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二条: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问题——我现在请的一个律师说要2/3以上村民签名才能起诉?为什么?上面写的明明是半数以上村民签名就行了。
没有买通,后来才知道他是半桶水而已。

  《最高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司法解释》第二条是确定土地承包仲裁与诉讼哪个程序优先的问题。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处理程序的确定如下:
  1、当事人可以先申请土地承包仲裁,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2、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如协议有效,应当先进行仲裁。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起诉。
  3、一方起诉,另一方仲裁的,由法院处理,仲裁机构要撤销案件,但当事人已经接受仲裁管辖又起诉的,由仲裁机构处理。
  4、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法院起诉。
  《最高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司法解释》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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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2-09
律师被买通了吧?!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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