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方还了一部分借款,剩下的钱是重新打借条还是欠条呢?

有人从我这里借走了钱,当时写了“借条”,也约定了还款日期。到期后我要求还款时,对方说没那么多钱,先还一部分。那么请问各位专业人士,这种情况下得重新打条了吧,可是是写“借条”呢,还是写还欠我多少钱的“欠条”呢?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吗?写了欠条不会有问题吧?
另外,法律规定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的诉讼期限是还款日期到了以后的2年内。如果对方到还款日期后说没钱,还不了钱,这时仍然在2年的诉讼期内,我不起诉他,让他重新给我写借条,是不是就以新借条约定的还款日期计算诉讼期限了呢?新欠条该怎么写呢?用不用把“他到期未还款,这是重新写的借条”这一情节写进去呀?

这是一个含义,没有区别,从名字也知道,一方是借款人,相当于他是借条,一方是欠款人,相对于他是欠条。要注意的是,写借条(欠条也一样),要注明时间,借款人和欠款人名字,要借款人签名。最重要的是,借条原件应该放在借出钱的人手上,对方还了款时,借条要给对方。

诉讼期: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还款,从2017年10月1日起《民法总则》生效,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的诉讼时效为3年。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举证: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

扩展资料

欠条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一)标题

欠条的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以较大字体写上“欠条”两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写上“暂欠”或“今欠”字样作为标题,但这种标题正文则在下一行顶格写。

(二)正文

欠条的正文要写清欠什么人或什么单位什么东西、数量多少,并要注明偿还的日期。

(三)落款

落款要署上欠方单位名称和经手人的亲笔签名,是个人出具的欠条则需署上立欠方个人的姓名。并同时署上欠条的日期。单位的要加盖公章,个人的要加盖私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欠条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3
  我建议你从新写借条,借条的钱款扣除还你的部分,日期也从从新写借条的时间记起,但是有一点你地注意,法律对借条和欠条的认定是不一样的,这里你有必要知道[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一、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

  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因犯罪行为产生的欠款,等等。

  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仅仅以一张欠条提起诉讼的,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对方对此事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向法庭说明欠款形成的原因及提供相关的证据(如经济纠纷的应当提供合同)。而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辩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院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抵赖的话一般很困难。

  四、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同:没有明确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而没有明确履行期限的欠条则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

  所以,当别人向你借款时,你应要求对方出具借条;而别人欠你货款时,你应要求对方出具欠条。两者不要混淆,这很重要。

  案例一:2005年5月,张某诉李某归还人民币10万元,向法院提供了李某亲笔写的“欠条”一张,上写“今共欠张某人民币壹拾万元”字样。李某主张,欠条虽是他所写,但该欠条是在2002年所写,张某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张某仅提供了一张欠条,而无其他证据,难以认定系借款关系。李某以该欠条系双方笼统往来的结算进行抗辩,根据证据规定,张某应承担举证责任。故认定张某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两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张某败诉。

  案例二:1999年6月,被告俞某承接了一批装璜生意,急需一批装璜材料,于是向原告某塑胶有限公司购买PVC塑管材料。2000年2月,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9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注明:“今欠某塑胶有限公司PVC材料款9000元(大写玖仟圆整),俞某,2000年2月2日”,未写还款日期。之后,原告一直未向被告催讨货款,直到2004年10月15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1997年10月,原告张某借出7000元给被告李某。李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注明:“今借张某现金7000元(大写柒仟圆整),李某,1997年10月5日”,未注明还款日期。之后,原告一直未向李某催要。10年后,2007年12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还款。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向张某还款7000元。

  从以上三个案例可以看出,同样是欠款案件,被告均出具了欠款凭证,为何结果迥然不同?事实上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错误,问题出在被告出具债权凭证上的细小差别。
  民间借贷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亲戚朋友之间,同学同事之间常会遇到借钱欠钱的问题,怎样既不伤害感情,又不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这就有必要了解一些债权凭证的法律知识,“借条”与“欠条”同属于债权凭证,但在法律性质上却有重大区别:两者法理上的区别详见上期《借条与欠条的区别<一>》。

  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醒大家,应尽可能规范地书写借条和欠条,同时对诉讼时效引起高度重视。

  原本约定2004年归还的一笔钱,只因借据上写成了20004年,借款人竟以此为借口,拒绝还钱。双方纠纷经法院审理判决,原以为要等上18000年才到期的借款,债主有望在近期要回。

  2003年8月,黄某因急需筹集学费,找到蒋某借到6000元钱,当时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到了2004年8月,债主蒋某要求黄某归还借款。蒋拿出借据时却发现:还款日期竟写成了20004年8月,而黄主张未到还款期限,拒绝还款。万般无奈,蒋某只好将黄某告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004年”的写法是当事人的一时笔误,还款期限要等上18000年显然不合情理,遂判决黄某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全部归还蒋某的借款。

  二、书写借条与欠条的注意事项

  1、内容上应该包含以下要素:借条不要写成欠条;债务人;金额(应大写或大、小写同时书写);利息;还款日期;签名与时间。

  2、书写的内容与落款之间应尽量紧凑,不留空白。

  3、最好在借条或欠条中体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证号或复印身份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4、签名的时候,债权人必须亲眼看债务人签名,防止债务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债务。

  5、书写人必须是债务人,而不是债权人,防止债务人以内容非其原文抗辩。

  6、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据才是标准的。避免出现有歧义的语句,如:“张某借李某现金50000元,现还欠款10000元”。“还”字是多音多义字,后半句既可解释为“现已归还欠款10000元”,又可以解释为“现只欠10000元”。

  7、若出具方是单位,除非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否则应要求加盖公章。

  三、借条与欠条书写格式举例

  借条

  今借到李某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二零零九年十月一日前还清。

  借款人(签名、手印):张某(身份证号)

  2009年1月1日

  欠条

  因买李某装饰材料,总价款壹拾万元,已付肆万元,尚欠陆万元,二零零九年十月一日前付清余款。

  欠款人(签名、手印):张某(身份证号)

  2009年1月1日

  希望以上的解释能够给你有所帮助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9
一样,要写明具体的条款,参考如下
名称:借条
内容示范如下:
张三借李四人民币伍仟元整,借期为一年,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年利息为伍佰元,借款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
借款人:张三(签名捺印)
2012年5月1日
第3个回答  2010-10-14
1.重新写借条或者打欠条均可,但都要约定还款期限。
2.新借条约定的还款日期计算诉讼期限是对的。
3.新借条可以直接写欠你多少钱就可以了。
第4个回答  2010-10-13
没那么麻烦,把剩余部分的钱款以欠条的形式写出来注明还款日期及利息,为保证你的自身利益可要求债务人以不动产作为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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