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未成年违法行为人的规定

如题所述

一、公安机关询问未成年人违法嫌疑人有什么特殊规定
公安机关询问未成年人违法嫌疑人时,要遵守的规定如下:
(1)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2)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二、制作询问证人笔录的要求
1、必须两人询问,一人问,一人记。
2、对于证人的陈述要按他本人的语气记录,并且尽可能做到逐句记述,不能做任何修饰、概括和更改。
3、对于询问时的问和答,也应逐句记入笔录里,并且要反映出问与答的语气、态度。
4、询问结束,必须向证人宣读笔录,或由证人亲自阅读。如果证人请求补充和修改,应当允许,并让证人在充、修改处捺手印或签名、盖章。
5、证人请求亲笔书写证言,应当允许。但必须事先认真询问,然后要求证人立即在询问地点书写。必要时,侦查人员可以把要他回答的问题列举出来,让他亲自书写。证人书写完毕后,应马上检查笔录里所写证言是否完全,若不完全,可以让他补充。
6、询问笔录每页应当按顺序编号,并由证人逐页签名、盖章或捺手印。侦查人员则在笔录的最后一页的末尾签字。如果还有其他人员(例如翻译人员等)参加,也应当在笔录的最后一页的末尾签字。
7、对每一个证人的询问笔录,都必须单独制作,不允许把几个证人的证言写在同一份笔录里,更不允许只制作某一证人的笔录,而让其他证人在该笔录上分别签名。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询问未成年人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等的代表到场。希望以上内容能对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五条: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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