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初期因身体不适有先兆流产症状,需要请1个月的病假,用人单位能以请假时间过长为由辞退吗?

如题所述

不能,如果单位违法解除辞退,可以仲裁要求单位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有: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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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6-19
是否辞退是用人单位自由,但是如果是以请假时间过长为由,这个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可以主张双倍经济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综上,用人单位是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2个回答  2023-03-04
首先那你这种情况真的不好说,因为你不是学产假,而是还没有生孩子,你就开始休假了,所以说这个单位肯定是不愿意的,不过呢,如果他辞退你的话,他的补偿你的经济损失,但是说你也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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