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条例条款

如题所述

为规范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制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条例明确规定,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的议案,以及闭会期间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意见,是代表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提出时,要求代表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真实反映民意。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工作由大会秘书处或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负责,按内容分别转交政府、高级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涉及多单位的,由相关机构确定主办和协办单位。对于不属于本省职权范围的,将转交相关机关处理并通知代表。


承办单位需建立健全办理制度,严格执行程序,对收到的建议逐项研究并答复代表,对于急事要尽快处理,复杂问题则需沟通协商。答复需经负责人审核,以公文形式进行。同时,办理工作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检查,对代表反馈的意见,承办单位需认真研究并及时回复。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各市州、县区人大常委会可根据此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扩展资料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为地方性法规,是吉林省为了做好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保证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的条例,共有6章25条,自2000年11月24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4号公告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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