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遗嘱公证流程

如题所述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受理
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符合申办要求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审查
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3)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4)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6)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4、出具公证书
符合下列条件,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1)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申办遗嘱公证应注意:
(1)遗嘱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遗嘱生效的法定要件;
(2)遗嘱人是在了解遗嘱的性质、特点、效力和引起的法律后果才作出的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3)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应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如为共同共有财产,应当征求其他共有人的意见;
(4)公证人员可以帮助遗嘱人完善遗嘱,也可以为遗嘱人代拟遗嘱;
(5)遗嘱人撤消或变更公证遗嘱,必须采用公证仪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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