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一、动产质押合同生效条件
动产质押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须具备一定的实质生效要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主要包括: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以及出质人主体资格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质押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禁止性规定。
除此以外,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还需具备一个特殊要件,即质物的交付,也就是出质人将质押的动产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这是动产质押的基本特征之一。
二、动产质押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 担保合同 。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 (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合同签字当天。具体而言,动产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我国动产抵押权模式采用书面成立即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抵押权依当事人间的书面合同成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否则是无效的。据此,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跟着合同成立来计算的,合同成立及质押生效。
三、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的区别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诺 -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法学是不断发展的科学。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实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 -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 保管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 。综上所述,动产质押合同生效条件包括合同生效条件和将动产质押物交付这个特殊条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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