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名词解释

如题所述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些行为通常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从而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自身利益,采取不合法或不道德的手段与其他竞争者进行竞争;
2. 利用虚假的商业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以不公平的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
3. 实施混淆行为,例如假冒他人商标或使用与品牌相近的名称等;
4. 进行商业贿赂等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经营者通过不实的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来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导致用户或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竞争对手或消费者的利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包括:行为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行为足以使用户或消费者产生误认。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以下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包括:
-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 行为以市场竞争为目的;
- 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 行为损害多方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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