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具有哪些特殊属性

如题所述

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附和性、双务性、要式性和补偿性这五个特殊属性。

1. 射幸性:保险合同履行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即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事故发生为条件,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这与传统合同中的等价交换原则有所不同。

2. 附和性:附和合同也称为格式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和合同。因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并经监管部门审批。而投保人往往不熟悉保险业务,很难对保险条款提出异议。所以,投保人购买保险时,一般只能决定是否同意保险人的意思,亦即是否投保或承保,而不能就保单条款的内容与保险人进行协商加以改变。

3. 双务性: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即双方当事人互为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负有按约缴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与此相对应,投保人享有要求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请求变更或者终止保险合同的权利;而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4. 要式性:所谓要式是指合同的订立、变更或终止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保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的一种。保险合同的要式性主要是体现在保险单上,保险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书面凭证,也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法律依据。

5. 补偿性: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被保险人参加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经济保障,不是追求利润。因此,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构成用于赔偿或给付的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以实现其经济补偿或给付的职能。

综上,这些特殊属性共同构成了保险合同的独特性,使其在法律和商业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