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行为是一种新型的政府行为,违法宏观调控行为法律责任主要是指宏观调控决策主体在决策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其责任主体、责任方式、责任构成和责任追究方式都有自身独特的内容。
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主要是提供不同经济调控部门之间政策、措施协调的程序和方式,形成稳定的协调机制,从而提高宏观调控决策的效率;同时也可提供一种解决不同部门之间争议的途径,在不同部门之间形成一定的制约和监督,避免宏观经济政策彼此之间的相互冲突和抵消,削弱宏观调控的功能及影响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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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年实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体系初步建立,但与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在宏观调控目标方面,宏观目标与微观指标界限及关系不够清晰,微观指标较多,体现发展质量和效益、人民生活改善、生态建设的指标不足,不同领域指标之间、区域目标和全国目标不够衔接;在宏观调控的手段上,市场化工具不完善,行政手段使用仍然较多,政策之间效应相互抵消或负面效应叠加时有发生。
在决策支撑方面,统计指标不完善,政策研究不够系统,智库作用发挥不够,社会参与度有待提高;在宏观调控机制方面,决策机制、实施机制不足,政策传导机制不畅,统筹协调作用有待加强。必须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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