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因交通事故开具《责任事故认定书》,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当中有明确的法定期限。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上述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如果交通事故比较复杂,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现场,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所以,交警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期限内执行。在这里所规定的“10日内”、“5日内”是表示从“勘查现场之日”“鉴定结果确定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所以,如果遇到按照法定期限开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正好时逢周末或假日,应该将到期日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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