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法律保障

人权的法律保障

人权法律保障包括如下:
1、生命权,包括健康权,肢体权;
2、选举权;
3、决策权;
4、管理权;
5、监督权;
6、自由权。主要是政治自由;
7、自主权;
8、名誉权,包括姓名权、荣誉权、著作权、专利权等;
9、隐私权;
10、财产权。
人权是所有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分种族、性别、性倾向、国籍、族裔、语言、宗教或任何其他身份地位。人权包括生命和自由的权利,不受奴役和酷刑的权利,意见和言论自由的权利,获得工作和教育的权利以及其他更多权利。人人有权不受歧视地享受这些权利。
个体人权的基本权利包括一般基本权利和其他基本权利。
一般基本权利如尊严权、人格权和精神自由权等,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被国家或他人剥夺,平等具有绝对意义;其他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财产权等可以在一定条件被限制或剥夺的权利,这里的平等具有相对意义。
特殊权利是指特定人群(如老人、妇女、未成年人、残障人、军人、人大代表、战俘、服刑人员等)的公民权利,除了享有所有公民普遍的基本权利外,还有一些需要特别强调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提出强调这些群体的基本权利,原因在于这些特别群体的权利容易被忽视或受到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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