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如题所述

一、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1、《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自同年9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是为了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及时高效化解自然资源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而制定的规定。
2、法律依据:《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土资源部2017年11月21日发布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6号)同时废止。
二、行政复议有什么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主要是书面审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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