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中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吗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不当得利的标的物确的讲应当是“原有利益”俗称“原物”,“原物”包括受益人取得的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物权、债权、证券权利等一切财产权利或利益。作为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返还标的本应只包含原有利益,但是基于原有利益取得的用益利益,因不当得利的权利行使而取得的利益,以及原物的代偿利益,作为原有利益的孳息或代位物也应当包含在内。正是因为返还标的是以原有利益为原则的,因此受益人因为法律行为让与原物而取得的对价利益不是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只能构成不当得利返还的另一种形式:偿还原物的价额。也就是说,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是以原物的价额为表现形式的,而不能表现为转让所得价金。价额和价金虽然差之毫厘,简单的替代却会谬以千里。最根本的区别是价额具有客观性,它的计算是以转让出卖物之日客观上的市场价格为计算标准的,而价金具有主观性,实际是多少取决于当事人的协商。也正是因为返还标的以原有利益为原则,在原有利益因其性质或其他原因不能返还的,受益人应当返还相当于该利益的价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