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早在10多年前就规划要廉价征用我们村的土地,10多年前就限制我们农民修建房屋(包括原房屋拆除重建或者在原房屋基础上加建都不允许)。由于各种原因迟迟没有征用。早在3年前政府打算征用我们的土地,于是进行了土地的测量、果苗果树的统计。但是当时不知什么原因还是没落实征用。现今再一次决定征用了,但是政府对青苗费的赔偿按3年前的标准进行补偿,果苗果树的数量也按3年前的标准补偿。3年前的果苗到现在已经长成果树了,而期间政府未给予我们一点点补偿。由于现今的生活标准逐步在提高,特别是最近两三年更是飞速提高,我觉得这样的青苗补偿相当不合理。还请业内人士给予详细评解下,我们能否要求按现今的青苗标准赔偿,果苗果树可不可以按现今的统计计算?
1楼的对我有点帮助,但是不全面所以分暂时不能给你。2楼的复制的那一篇在此之前我看过几遍了,不符合用来回答我的问题。我最主要想了解的是3年前的果苗现在已经长成结果的果树。比如我家在三年前统计有1000棵果苗+100棵大果树,而现今却变成了300棵树苗+800棵大果树(由于一部分果苗没有成活或其他原因造成)。由于果苗跟果树的赔偿差距相当巨大,所以我才问能否按现今的统计结果要求赔偿。。。专业点懂法的来,详细点最好。不要复制啊,复制的也希望你能稍微解释下个中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