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我们一天8小时,一周40小时工作制,而我们公司规定的一天7小时,一周6天工作制,请问这样星期六我们还能算加班吗?还有社保,我是08年2月22日进的厂,但是公司直至09年7月份才开始帮我买社保,请问前面公司未帮我缴纳17个月的社保费我还能要求公司给我补偿吗?
楼上的兄台,如果说公司补上的社保,是连我本应支付的部分公司也全部一起补交吗?而本身星期六应是我的休息时间,但其实我星期六却是没得休息,这样我也不能以公司安排唯有算为加班吗? 那每周的这两个钟可以说公司并没有支付任何待遇给我们咯 是这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