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规定我们一天8小时,一周40小时工作制,而我们公司规定的一天7小时,一周6天工作制,星期六怎么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我们一天8小时,一周40小时工作制,而我们公司规定的一天7小时,一周6天工作制,请问这样星期六我们还能算加班吗?还有社保,我是08年2月22日进的厂,但是公司直至09年7月份才开始帮我买社保,请问前面公司未帮我缴纳17个月的社保费我还能要求公司给我补偿吗?
楼上的兄台,如果说公司补上的社保,是连我本应支付的部分公司也全部一起补交吗?而本身星期六应是我的休息时间,但其实我星期六却是没得休息,这样我也不能以公司安排唯有算为加班吗? 那每周的这两个钟可以说公司并没有支付任何待遇给我们咯 是这样吗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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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0-20
1、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现实中,没有一家企业能执行到位的,就连中央直属的特级企业都做不到,而且他们有的企业都是每天8小时,每周只休一天,相比之下,你们企业还算不错的,一天只工作7小时;
2、未补交的社保费,可以要求企业补交,但个人上缴的部分自己负责,企业不负责。
3、因此,特给你提出忠告:不要身在福中不知福。天下乌鸦一般黑,随遇而安吧。别自己给自己找麻烦!
第2个回答  2010-10-21
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一天,就是符合规定的。所以你单位每周加班只有2小时,应支付你150%的加班费。
社会保险应从入职时开始缴纳,补缴时你只需承担个人缴纳的部分即可。
第3个回答  2010-11-03
周末算加班,但是劳动法的意思是不能补休的付200%的加班费,所以公司如果可以安排补休则没有加班费的问题,但是公司必须保证每周休息一天。我想你的问题主要是加班费的问题吧。
第4个回答  2010-10-19
每周加班两个小时,没买的社保只能让公司补上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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