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第五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
保险申请人提出保险要求,并在保险人同意下建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向申请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它保险证明,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
各方也可以同意以其它书面形式指定合同的内容,依法订立的保险合同成立后生效,保单持有人和保险人可以就合同有效期的条件或期限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询问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标的事项时,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由于重大过失而未能履行前款规定的真实告知义务,则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这将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增加保险费的决定。
前款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当自保险人知悉终止原因之日起三十日后予以消灭,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不超过两年的终止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支付保险费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对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应对保险事故发生前的保险费承担责任,终止合同,但应退还保险费。
如果保险人知道保单持有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如实告知的事实,则不得终止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一)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每人的重复保险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每个重复保险的保险人的保险费总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应按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之和成比例承担赔偿保险费。
再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要求每个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比例返还保险费,重复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就同一保险标的,相同的保险利息和相同的被保险事件订立保险合同,并且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第五十七条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一切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发生保险事故后,由保险人承担为防止或减少被保险人损失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的支出额应当与标的物损失赔偿额分开计算,且不得超过保险额。
第五十八条被保险人的身份部分损失的,被保险人可以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合同,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但应提前15天通知被保险人。
如果合同终止,保险人应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扣除应收部分后,再将被保险标的的未保险部分的保险费退还给保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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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
保险申请人提出保险要求,并在保险人同意下建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向申请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它保险证明,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
各方也可以同意以其它书面形式指定合同的内容,依法订立的保险合同成立后生效,保单持有人和保险人可以就合同有效期的条件或期限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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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询问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标的事项时,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由于重大过失而未能履行前款规定的真实告知义务,则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这将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增加保险费的决定。
前款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当自保险人知悉终止原因之日起三十日后予以消灭,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不超过两年的终止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支付保险费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对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应对保险事故发生前的保险费承担责任,终止合同,但应退还保险费。
如果保险人知道保单持有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如实告知的事实,则不得终止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一)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每人的重复保险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每个重复保险的保险人的保险费总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应按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之和成比例承担赔偿保险费。
再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要求每个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比例返还保险费,重复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就同一保险标的,相同的保险利息和相同的被保险事件订立保险合同,并且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第五十七条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一切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发生保险事故后,由保险人承担为防止或减少被保险人损失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的支出额应当与标的物损失赔偿额分开计算,且不得超过保险额。
第五十八条被保险人的身份部分损失的,被保险人可以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合同,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但应提前15天通知被保险人。
如果合同终止,保险人应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扣除应收部分后,再将被保险标的的未保险部分的保险费退还给保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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