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考试的条件,考试的内容!这关系到我一生的幸福,非诚勿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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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按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水工结构、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等五个专业方向选报。考生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报一个专业。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英文译:Registered engineer of Civil engineering (Water resources &Hydropower)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 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考试时间及科目设置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基础考试合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业考试报名条件的,可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证书》。基础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各为4个小时。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分内容,每部分内容均为2个半天,每个半天均为3个小时。

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
(二)符合基本条件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指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农业水利工程、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指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土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等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1年。
(三)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5年。
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8年。

考试报名
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办法
成绩管理
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考试人的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合格证书
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建设部、水利部委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和水利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证书》。
注册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建设部、水利部为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注册的审查机构。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每一注册有 效期为3年。
考试内容与形式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分为公共基础和专业基础考试;专业考试分为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考试。基础考试不分执业类别,专业考试分为工程规划、水工结构、工程地质、工程移民、水土保持五个执业类别。具体考试实施办法、报名条件及相关文件请登录“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网>勘测设计协会>执业注册”网页查询(网址:www.giwp.org.cn)。

今年的考试时间已过,需要考试。请明年登陆此网站或相关网站查询考试时间www.giwp.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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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0-19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建设部、水利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考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合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业考试报名条件的,可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证书》。
第三条基础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各为4个小时。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分内容,每部分内容均为2个半天,每个半天均为3个小时。
第四条符合《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农业水利工程、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指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土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等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截止2002年12月31目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勘察、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30年。
第七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建设部和水利部批准。
第九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条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处理。

参考资料: 国人部发[200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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