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结婚为目的索要钱财的法律法规

以结婚为目的索要钱财的法律法规

以结婚为目的骗取钱财立案标准:以婚姻为由,索取钱财的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钱他人财物超过三千元以上。凡是以欺瞒、欺诈为前提,非法获得他人财物者,都可以算是诈骗罪。但一切所有法律都要有证据为依据。骗婚一般来说比较难以界定的原因就是取证困难,如果你要认为对方是在骗婚,就要有证据证明对方对你是否有所婚前隐瞒的事物等。二人之间的婚姻应为无效,面对女方假借结婚之名,行使诈骗的行为,男方也可以上诉到法院,走法律程序。
通过结婚手段骗取财产,在法律上不受保护。如果数额较大,就可能涉嫌犯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们提供虚假身份信息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上述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该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虚假身份证等证明材料,骗取了结婚证,其目的是为了骗取钱财,婚姻登记机关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婚姻登记发证行为,该行政行为形式上虽已经存在,但因具有重大、明显的瑕疵,且显然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结婚登记的条件。该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情形,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主要有行政主体进行认定和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进行认定两种方式,现鉴于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受理此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因此,受骗一方的救济途径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证,只要双方到场,持自己的身份证就可以办到结婚证。而民政部门一方面没有审查双方是否重婚的义务,另一方面由于没有与公安机关的身份信息系统相互联网,民政部门也无法获悉男女双方的真实婚姻状况。正是这一漏洞,给了一些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她们用真实身份证与不同地区男子办理结婚证,故意诈骗他人钱财,而同时重婚犯罪又不容易暴露。因此提醒急于走进婚姻殿堂的男女一定要多长个心眼,免得受骗上当,失财又劳神。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建议及时搜集证据,及时报警以挽回损失,对方的行为可能涉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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