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0修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各村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方案,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党组织书记可以通过选举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选举担任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全面领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安排。对财政困难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的集体经济收益解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不得将选举经费摊派给村民。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宣传和执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部署和监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进行换届选举;
  (三)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制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四)监督、指导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五)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和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者的资格进行审查;
  (六)做好选举观察工作,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七)依法受理和处理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关的投诉、举报等问题,做好有关换届选举的信访工作;
  (八)督促、指导和协助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九)统计汇总本行政区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情况,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十)依法承办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人、九人或者十一人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也可以将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依法将村党组织书记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投票决定,并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