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5、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牲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公司依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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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规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8日决定,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明细来看,本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
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