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有哪几类内容是报纸禁止刊载的

如题所述

  禁止刊载的内容:
第一类,属于危害国家和社会方面的:
反对 党的领导,煽 动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主张分 裂祖国和破坏民族团结的;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煽动群众抗拒、破坏国家法令的实施的;传播谣言的;传播淫秽的;传播犯罪方法、教唆犯罪的;泄露国家机密的。
第二类,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
诽谤——故意捏造事实,羞辱他人的;侮辱——故意用下流语言,羞辱他人的;侵犯隐私权——未经本人同意,公布私人生活方面的秘密,如公布他人的信件、日记等。
分析稿件时,除注意不得刊登法律所禁载的内容外,还应注意稿件对法律的运用是否正确。在这方面,常见的错误有四类。
(1)混淆各司法机关的职责
如:“××市依法处罚18个违法犯罪分子。经检察机关批准,分别予以逮捕、劳动教养和拘留的处分”,其实只有逮捕须经过检察院批准(《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其他两项的批准权力都不属于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决定可以先行拘留的是公安机关;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2)各项法律的运用范围把握不准
例如:拘役和拘留、罚金与罚款本来是用于处罚不同对象的,有些来稿中常常将其混淆。有的稿件写到×××因触犯刑法受到拘留××天的处罚。其实拘留分为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等几种。刑事拘留是对于触犯刑法的人暂时性强制措施,不是一种处罚;行政拘留则是对于未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所采取行政处罚。两者适用范围完全不同。前面一例中把逮捕、劳动教养和拘留统统称作“处分”,也是混淆了法律的适用范围,三者既不是刑事处分,也不是行政处分。逮捕同刑事拘留一样,都是属于一种短期内的强制措施,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一样,都是属于一种刑事处罚。这种不同的司法用语,表明了不同的适用范围,不能混淆。
(3)对于量刑不当的做法予以肯定
有些犯罪分子按照法律本应受严厉的处罚,但由于量刑不当,处理较轻。有些来稿仍称犯罪分子受到了“严肃处理”。对于这种“严肃处理不严肃”的现象,显然不能正面加以宣扬,编辑分析稿件时对此要保持头脑清醒。
(4)不符合法律程序
有篇稿件写某地判处一死刑案件,从破案预审、起诉到宣判,只用了8天,按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起诉书送交被告10天才能开庭,判决后还有10天的上诉期。即使是从快办案,审结一起死刑案件,8天也是不够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