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家出钱买房但老公背着你打借条!怎么判

如题所述

婚后婆婆出钱买房瞒着你时打借条,属于赠与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法庭案件:

【案件情况】婆婆把儿子和儿媳告上法庭,称,儿子儿媳因婚后购买房产及装修向婆婆借款1372000元,婆婆提交了汇款凭证,和儿子一个人出具的借条。借条上显示没有儿媳的签字。

婆婆认为:其出资为儿子、儿媳买房及装修的资金性质属于借款,应该由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儿媳认为:1、即使有真实出资行为,也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不存在借贷关系。2、其与丈夫正在离婚,本案属于婆婆与儿子恶意串通制造虚假夫妻共同债务,申请对借条形成时间鉴定。

【判决结果】儿子儿媳应归还婆婆借款人民币1372000元。

法院观点及律师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该条款,适用于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之时,解决的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但前提是父母出资能够被认定为赠与性质。反言之,父母出资并非必然就定性为赠与。

以上可见,法院认为先确定是赠与,才牵扯根据上述解释,(二)来判断是给一方赠与,还是双方的赠与。如果是借款,就另当别论了。

2、法院认为,现如今受高房价影响,儿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经济条件有限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儿女万不能以为父母出资乃天经地义,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因此,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

3、关于儿媳要求的借条鉴定,法院的态度是,借条形成时间在本案中不重要,即使是事后补写借条,也不能影响借款的真实意思。

首先,对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出资行为是否属于赠与性质,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属于赠与,另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借款,父母出资除书面或有证据证明赠与外,应视为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有偿还义务。

具体到每个案件,审判结果也不同,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举证及庭审情况去分析。

以本案为例,法宫很有可能结合着双方的证据(本案中有录音证据),内心里已经确信了,婆婆的本意并非是赠与。简言之,父母为儿女出资买房引发的纠纷,实务中的裁判并非整齐划一,也因此为了避免日后生成争议,反目为仇,建议各方起始就透过书面文件和沟通,准确表达内心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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