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人和所有权人的区别是什么

如题所述

用益物权人和所有权人的区别具体如下:
1、对象不同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积极权能和在法律限制内排除他人干涉的消极权能。
2、范围不同、恒久性不同
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 。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因此用益物权被称为他物权,以相对于所有权的“自物权”。用益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3、独立性
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于所有权的物权 。用益物权一经设立,便独立于所有权而存在。
用益物权本身具有如下一些特性:
1、目的是使用、收益。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用益物权的内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权能;
2、地位的独立。
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
3、客体受限制。
用益物权客体受限制指的是: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例如: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是可耕种、种植、养殖的土地,如该土已经成为沙漠,无法耕种,则不能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作为主导,也可以扩及一切法律上的物,中国物权把用益物权的客体限制在动产和不动产之上;三是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以对客体的实际占有为前提,否则使用和收益无从谈起;
4、直接支配他人的物。
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但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
综上所述,原始取得的要件通常为:特定事实+法律规定。在这里,没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或合意。在不动产原始取得中,传统物权规则认为,登记只是取得物权人处分的要件,而不是取得物权生效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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