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意外受伤 费用该谁承担

如题所述

小学生在学校意外摔伤,医药费应属学校负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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