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那么,物权法中物权变动的情形有哪些呢?现由为大家介绍。
一、物权法中物权变动的情形有哪些
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事实因素而导致物权变动,不经登记或交付即可直接生效。
2、特点:
(1)、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
(2)、必须有特定的事实或者事实行为发生。
(3)、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4)、此种物权变动现象是物权变动的例外。
3、例如:(1)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2)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都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二、物权的变动模式有哪些
1、债权意思主义
债权意思主义是指法律认定以债权法上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如《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物权随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变动。法典实施50年后,在1855年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法》规定物权变动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这种立法体例把不动产登记作为对抗的效力,而且只针对不动产。
2、登记对抗主义
19世纪末期,日本制定民法典借鉴了法国的做法,进一步明确规定,把不动产登记扩大到动产领域。《日本民法典》第176条规定,物权变动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生效;第178条规定,不动产不登记,动产不交付,不得对抗第三人。
3、公示要件主义
即债权形式主义。典型的为奥地利的物权变动模式,当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除了有债权合意之外,尚需要进行登记或者交付的法定方式,即进行公示,方发生效力。如《韩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在不动产场合,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关于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
4、物权形式主义
德国法的物权变动模式以物权意思表示作为本质,以登记或交付作为外在形式。从立法模式上来看,意思主义以债权的意思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产生物权与债权划分不清的弊端,也存在两种权利的本质划分不清的问题,德国的做法较为理想。该理论也称“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即物权行为的成立及有效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具有无因性的特点。
不管是公示原则还是公信原则,设立的初衷都是为维护交易安全。公示原则之功能主要是将物权变动的事实公开,让第三人知晓”;公信原则之功能则是让物权变动的事实产生效力,让第三人信赖”。物权法中物权变动的情形有哪些,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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