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开增值税发票且己抵扣视为已收货最高的司法解释?

如题所述

己开增值税发票且己抵扣视为已收货,最高院没有做出这方面的司法解释。
实践判决中,有两种情形

一种认为:本案供货方模具公司未能就其是否履行供货义务的事实进行 举证,应该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且现实商业交易中,存在票随货走,但也存在 先供货再开票,或先开票后供货,甚至存在很多代开发票现象,情形不一而足。 因此,增值税发票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货物交付的证据。
另一种认为:增值税发票是兼记供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 法证明,在无其他的证据的情况下,若购货方已将增值税发票认证抵扣,则应视 为其已收到相应的货物,且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第33 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 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 号〕规定 “工业生产企业 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 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 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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