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下车被蚂蚁咬伤昏迷,景区:我们没责任,到底景区该不该负责?

如题所述

景区对于此事不该负责任,这就好比你在景区喝水突然呛着了,然后让别人赔钱一样。

01、游客下车被蚂蚁咬伤昏迷。

国庆长假很多人都想着带着家人出去玩,一来可以放松自己二来增加家人之间的情感,广西的龙先生也是这么想的。10月2日龙先生开车带着家人去南宁市水都景区游玩,龙先生将车停在了一处草坪,然而龙先生打开车门,下车时就感觉自己腿部好像被什么东西咬了。

龙先生卷起裤子,发现腿部有很多的蚂蚁在叮咬自己,龙先生赶紧用水冲走这些蚂蚁。随后龙先生去景区医务室做了简单的包扎,但龙先生仍感觉身体不舒服,感觉头痛欲裂,于是拨打了120,之后龙先生会陷入了昏迷没有一点意识,经过医生抢救,龙先生总算得救。

同样的事,不仅发在龙先生身上,广东的江女士也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十一期间江女士带着家人开车去南沙百万葵园玩,也是同样的情况,江女士刚下车就感觉自己脚踩到了什么东西,随后发现有蚂蚁在叮咬自己,江女士用手拍了下蚂蚁,没当回事继续与家人去游玩。

20分钟后,江女士感觉身体不适,头痛欲裂,还短暂休克了,江女士被简单的包扎送往医院,到达医院时心脏骤停,幸好在医生的抢救下,总算没啥大事。这两位当事人都觉得除了这样的事情,景区应该要负责任的,但是这两处景区都称责任不在他们那。

02、景区并没有责任。

个人觉得龙先生与江女士的遭遇确实比较惨,但这责任应该不在景区身上,这只是一起意外事情。景区是需要负责游客的安全,比如一些威胁的地方需要立警示语,一些基础的救援措施或者救援设备都要具备,如果因为这些情况而发生意外那么这是景区的责任。

但是被蚂蚁叮咬,说是景区的责任就有些牵强了,景区人员又不是专门的生物学家,他们也不知道自己景区会出现样生物,更不可能将它们一一分别出来,然后归类,这些是有毒的,这些是没毒的,那景区那赚啥钱,开个景区成本也太高了吧。

而且这蚂蚁也不是定点居住的,经常搬家的,蚂蚁数量又多,就算景区人员知道有蚂蚁,也知道在哪啊。而且事后,区工作人员都积极给伤者治疗,这事怎么算也怪不到景区头上,算是一件意外。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咬伤这两位当事人的蚂蚁是红火蚁,红火蚁具有毒性以及攻击性,一旦它们感觉自己的巢穴有危险就会发去进攻,被叮咬后会出现头痛欲裂,起水泡,甚至会出现昏迷休克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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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0-07

这说的是广西龙先生去南宁市龙门水都景区游玩,刚下车后就被蚂蚁咬到昏迷,事后景区也出来回应了说自己不应该为龙先生的事情负责,那么到底景区要不要为这个事情负责呢?

一、龙先生是在景区内被红火蚁咬伤的,景区应该为此事负责。

10月2日的时候,龙先生和家里人来到了南宁市龙门水都景区,但是他刚下车就发现自己的腿就爬满了蚂蚁,而这也导致龙先生的一条腿被咬伤。

虽然龙先生用水把蚂蚁冲走了,并及时到了景区的医务室做进一步处理,但是龙先生依然觉得身体不舒服,后来甚至直接失去了意识,以致于龙先生自己根本就不记得自己是怎么去的医院。

后来证实咬伤龙先生的蚂蚁竟然是来自美洲南部的红火蚁,这种动物的攻击性很强,如果是过敏性体质的话,轻则出现脓包,重则甚至有可能会危及生命,而现在竟然出现在景区,至少表明景区安全性方面没有做好,所以景区是应该为此负责的。

二、龙先生已经把车停在景区的停车场内,并且交了停车费,景区应该为龙先生的安全负责。

景区之所以觉得自己不应该负责,是因为他们认为自己已经事先向游客表明景区只是提供停车场地而已,并不包括车辆的安全以及其他方面,所以龙先生的受伤自然不在景区的责任范围内。

但是龙先生是在景区交了停车费下车的时候被咬的,也就是说此时龙先生已经进入景区的界限内,并且交了停车费,某种程度上来说,景区肯定是要为龙先生的安全性来负责的。

结论:景区是应该要对龙先生的事情进行负责的,毕竟是景区的安全性方面没有做好在先,才导致龙先生受伤,而且龙先生发生事情的地点是在景区内,所以景区理应要对龙先生的事情负责。

第2个回答  2020-10-10

在经历了数月新冠疫情的阴霾,在这个国庆长假,人们终于可以自由的出行了。大多数人都选择了去户外游玩,但让广州市民江女士闹心的是,她去南沙百万葵园游玩时,刚一下车就遭受到了一种攻击性很强的昆虫—红火蚁的攻击,差点还为此丢了性命,还好救治及时。在和景区交涉时,景区表示他们没责任,因为景区定期都会对园区进行害虫的消灭工作,但并不能保证所有的害虫都能被消灭。

(红火蚁,一种攻击性很强的蚂蚁  图源:网络)

游客在景区游玩时出现意外事故时有发生,而且基本上大多数景区都是推诿扯皮,拒绝负责。那么,游客在景区内出现意外事故,景区究竟有没有责任?这个不能凭主观臆断,还是需要从法律法规层面来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南沙葵园是收费景区,因此符合“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这一规定,能不能赔偿,焦点有两个方面:

一是江女士有没有完成门票购买这一环节:购买了门票,就相当于出游人和景区正式签订了服务合同,保障游客人身安全是景区理应承担的义务,因此,江女士在禁区内发生意外,禁区是要负责的;如果还没有购买门票或支付费用,此时江女士属于自然人,和景区没有任何的责任关系,所以,景区是不需要对江女士的意外负责。

二是如果游客购买了门票,景区究竟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发现景区有攻击性害虫做消灭害虫措施的同时,有没有在进入景区时告知游客?有没有用醒目的标识提醒游客注意人身安全?如果没有,那么,景区是需要对江女士的意外负责的;如果有,那么,景区就不需要负全责。

当然,从人道角度出发,我觉得景区最好能够对江女士的意外负一定责任,双方达成和解,这样在给江女士安慰的同时,也能够维护景区的声誉,毕竟有钱难买好口碑,走司法途径对双方都没有多大益处。

(景区游玩时要有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图源:网络)

通过这个事件也提醒我们,在去一些景区游玩时,首先要有高度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做到有备无患;同时,在支付相关费用或签订服务合同时,一定要了解清楚里面的相关条款,尽可能使得自身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第3个回答  2020-10-07
我觉得景区是有责任的,在景区凡是能够威胁到游人安全的,景区都应该有警示牌,像蚂蚁这种小生物,就应该反复强调提醒。
第4个回答  2020-10-07
景区应该负一定责任,作为场地的主要经营者景区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比如说喷洒一些药品驱虫,要设置警示牌,提醒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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