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二十四天,还在培训阶段,突然告诉我能力不行,解除聘用关系,实际是公司开展不了这项工作。

之后也会再招人了,就以我还在试用期不给赔偿,这合理吗?

不合理。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必须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部分的举证责任在单位。比如:单位发现员工提供的学历证书存在伪造、提供的身份证明虚假等。如果仅仅是认为该员工工作能力不行,而无其他证据,则解雇员工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追问

他就以工作能力不行为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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