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非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申请时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其普通话水平可以为三级甲等。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其中:桂林市所辖县、区的申请人员全部集中在市教育局认定。
扩展资料:
认定地区:户籍或人事档案或有效居住证在认定机构管辖区内。
1、户籍证明(户口簿)或人事档案托管证明或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一式2份。
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体检结论有效期为1年),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5、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参加国考人员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也可提供打印好的“网页版”考试合格证明。
8、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另需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0、免冠彩色标准相片1张(小2吋,3.5×4.5cm);
1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广西省教育厅-2017年春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广西教师资格证认定普通话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申请认定非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申请时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其普通话水平可以为三级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