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公共伦理是实现公共责任的途径?

(用论文形式回答)

伦理道德在社会意识结构的要素中是最具实践性的。伦理道德规范存在于社会意识层面,是文化规则的一部分,当它影响社会个体或组织的行为发生时,就具有明确的实践性了。公共伦理以或善或恶等伦理学的范畴作为对公共管理主体进行评价的标尺,以公共舆论为维系手段。公共责任使公共伦理的道德原则和伦理范畴具体化,成为对公共管理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约束,它以责任追究为维系手段。公共伦理可以通过文化传承等方式形成约束公共管理主体的外在的伦理批判和内在的道德自律,所以公共伦理选择对公共管理主体的约束具有事前性的特点。公共责任追究则是根据已事实发生的公共管理行为和后果,依据事先的责任契约来追究公共管理主体责任的方式,它相对公共伦理选择来说具有事后性的特点。公共责任是公共伦理的具体化、契约化,公共责任是公共管理的基础。公共组织在解决公共事务问题的过程中,以公共责任为主要的约束力量,使公共组织得以实现公共管理目标。

符合伦理道德规范的责任行为是不可能在孤立的情况下形成并得以有效维持的。如果要使负责任的行为实现,那么由个人的道德品质所表现出来的内部控制与组织结构、组织文化、社会期待等环境支持在总体上应相一致。当然,个人的责任行为、组织支持和社会期待之间有时会互相冲突,这时就要视三者分别对责任行为的引力对比关系,从而决定责任行为是从个人角度、或组织角度、亦或社会期待角度去实现。一般情况下,只有三者的一致性,促使公共责任行为实现的个人品德、组织文化和社会伦理之间的整合才是有效的,否则公共责任行为的实现就会因个人、组织、社会之间伦理选择的差异性而混乱。现实中,因个人、组织、社会的利益所属会出现不一致,基于利益不一致的伦理选择就会有冲突,这时甚至舆论批评的支持也无法确定其中哪一种伦理选择才具有正价值,这种状况就需要有关公共责任的法律规章体系作出合适的责任认定。综上所述,公共责任的实现应是伦理选择和责任认定的相互支持、相互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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