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如题所述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有3点不同:

一、三者的实质不同:

1、反倾销的实质: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2、反补贴的实质: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为了保护受损的国内产业,恢复公平竞争,调查补贴进口,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抵消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

3、保障措施的实质:指当不可预见的发展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成员方可以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对该产品的进口实施限制。

二、三者的实施条件不同:

1、反倾销的实施条件:

(1)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

(2)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3)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反补贴的实施条件:

(1)禁止性补贴:即无条件禁止的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适用于出口活动,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为出口活动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也可以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只有国内产品被用来替代进口,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以使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具体来说,禁止补贴是一种特殊补贴。

(2)可诉补贴:可诉补贴是指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的补贴。但是,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其他成员的贸易受到严重损害或对其经济利益产生严重歧视性影响,受损害或歧视影响的成员可以对他们提出申诉。如果补贴对其他进口成员产生不利影响,《SCM协议》中列出的补贴就可以采取行动。

(3)不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意味着成员在实施此类补贴或采取反补贴措施时通常不会遭到其他成员的反对。这种补贴不是排他性的,即使是排他性的,也符合《SCM协议》规定的条件。

3、保障措施的的实施条件:

(1)进口急增:协议规定的进口急增,是指进口产品的数量急增,包括“相对增加”与“绝对增加”。绝对增加是进口产品的数量的实际增长。

(2)进口急增原因:进口急增的原因乃为《1994年GATT》所规定的“意外情形”和“进口成员承担WTO义务结果”。《1994年GATT》与《保障措施协议》对此未做出明确解释。

“在1950年捷克斯洛伐克诉美国皮帽案中,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工作组曾将‘不可预见情况’解释为,关税减让时不能合理预见的情况。”

(3)进口急增后果:进口急增的后果是,导致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1994年GATT》第19条对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未予以界定,但协议对此却做出了明确规定。

协议第4条第1款规定,严重损害应理解为对某一成员国内产业造成的“重大的全面损害”;严重损害威胁是“明显迫近的”。而且确定严重损害威胁的存在应基于事实,不能仅以想象、推测或远期的可能性作为依据。

三、三者的性质不同:

1、反倾销的性质: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2、反补贴的性质:在正常情况下,反补贴措施是打击不公平竞争和出口的主要方式,因此成为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重要手段。

3、保障措施的性质:保障措施是国际法上“情势变更原则”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具体运用,该措施是成员政府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维护本国国内产业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与针对不公平贸易的措施不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倾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补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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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3-22

第一,概念不同:

反倾销针对的是倾销,倾销是指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反倾销针对的是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存在倾销行为产品进行对抗措施;

反补贴针对补贴行为,是针对某种由一成员方境内政府或任一公共机构给予的财政支持的产品;

而保障措施仅针对特定产品,而不针对具体国家、地区和公司;

第二,适用条件不同:

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条件:以低价倾销,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9个月。

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条件:因政府补贴而具有价格

竞争优势,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损害。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不能延长)。

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进口产品的数量激增而挤占进口国的市场份额,并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适用对象:公平条件下数量猛增。具体实施形式:加征关税、实施配额数量限制或者最终征收关税或实行关税配额。实施期限:临时保障措施不超过200天,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可延至10年。

第三,依据的国际规则不同:

反倾销制度:1994GATT第6条WTlO《反倾销协议》;

反补贴制度:1994GATT第6条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

保障措施制度:1994GATT第19条WTO《保障措施协议》;

第四,实施范围不同:

反倾销制度:属于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反倾销;

反补贴制度:发球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实施反补贴;

保障措施制度:属于非歧视性的,应对所有国家出口的同一种产品都实施保障;

第五,发起调查不同:

反倾销制度:必须有国内企业或企业联合体的;

反补贴制度:申请必须有国内企业和企业联合体的;

保障措施制度:申请可以有企事业申请,也可以在没有企业申请时由政府直接进行调查;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01
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有很大区别,保障措施是WTO原则的“例外”,它旨在推进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兼顾成员方的经济主权,使其能够适度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反倾销反补贴旨在维护WTO原则,维护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保障措施是针对公平竞争的情况下,因进口数量猛增而采取的紧急限制,而反倾销反补贴主要是针对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竞争行为所采取的限制;保障措施的产业损害标准高于反倾销反补贴,前者为“严重损害”,后者为“实质损害”;保障措施遵守非歧视原则,只认“产品”而不论“来源”,不针对特定出口国实施,而反倾销反补贴正是指向特定出口国的特定产品。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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