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房二卖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可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扩展资料:
案例:一房两卖骗46万 卖房者获刑4年
2017年12月4日,张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此案经两级法院审判,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张某今年33岁,原系榆林某银行职工,2016年11月20日,张某将位于榆林市高新区自己名下的某小区单元房及一个地下车位,以63.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高某。
2017年7月18日,张某又通过房产中介榆林市某房地产代理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害人任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再次出售该房屋及地下车位,骗取任某人民币46万元。
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既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在房屋已经出售给了高某、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真相,与他人再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被害人任某购房款人民币46万元,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张某合同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张某退赔被害人任某合同诈骗所得款人民币46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及其辩护人上诉认为,原审法院量刑畸重,罚金数额过高,且上诉人家属正积极筹措资金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故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榆林中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所列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本案事实。经查,原审法院根据其犯罪数额及情节,量刑适中,并无不当。
但鉴于上诉人家属在二审期间主动向被害人退赔10万元,可以认定张某悔罪意愿明显,且得到被害人谅解,故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予以改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上诉人张某继续退赔被害人任某合同诈骗所得款人民币36万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合同诈骗罪
参考资料:人民网-一房两卖骗46万 卖房者获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