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北警官夫妻大闹学校事件:为啥不追究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近日,黑龙江省萝北县公安局一对警官夫妻带一警察闯进正在上课的教室里殴打一女生事件成为舆论话题。很快,中共萝北县委第二十六次常委会经研究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萝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杨利(副科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中共萝北县纪委第二十九次常委会经研究决定,给予萝北县公安局缉毒大队民警许艳玲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萝北纪委的一位工作人员对此解释说,杨利是因为自己的女儿在学校曾遭到同学两次“欺负”才做出这种事来。纪委立案调查后,杨利夫妻对受害人赔偿了八千元医疗费已经私了,受害女孩家长曾到纪委要求撤诉,被拒绝。参与闹校的另一个民警刘某不是正式警察又不是党员,纪委无权处理。笔者在网上查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扰乱和破坏生产、交通、工作等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个让人玩味的事实是——参加中共萝北县委第二十六次常委会议的大多数领导和中共萝北县纪委第二十六次常委会议的大多数成员一定是认为杨、许二人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殴打女生的情节不是较重或严重而是轻微的。难道警察开警车大闹学校踹门闯进正在上课的教室殴打女孩是情节轻微?站在讲台上的杨利公开叫嚣“萝北谁也管不了我”也是情节轻微?校方控制不了“局面”打110报警,民警将违法嫌疑人送到派出所,萝北县公安局镇北派出所受案后不作为还是情节轻微?这不免让人浮想联翩------笔者以为,光作出党纪处理是不够的。对这三个闹校伤人的警察,还应该依据法律规定课以处罚。有律师提出,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萝北县公安局对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的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杨利、民警刘某和殴打小女生的缉毒大队民警许艳玲至今未作出任何处理决定,导致社会质疑依旧不断,这样的处理结果,让人觉得公安局领导有包屁的嫌疑。”众多网友对此表示了质疑。看来杨利、许艳玲二人,分明也使得萝北警方面临严峻考验。对你自己治下的警察如此肆无忌惮的暴行、如此无法无天的叫嚣,萝北警方若不处置,便会证明杨利等流氓闹校殴打女孩时的有恃无恐,其实是折射出萝北警界存有诸多严重问题的现实。萝北警界不应该是这样,萝北警方也不会愿意给人留下这样的印象。那怎么办?”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