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升降机属于建筑工地
特种设备。根据建设部《建筑
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各省均有类似细化文件规定),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四)使用单位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
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一) 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
(二) 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三) 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