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对伤残军人7至10级大病优抚医疗有什么规定?

如题所述

一个应战五级残疾军人(2005年7月以后已经不叫伤残军人的名称了),这样回答你:
  如果你说的仅仅就是山东,那么非常悲惨的就是没有自己的规定的,而是完全跟着国家民政部走的,就是抚恤金也是一样。
而七级以下残疾军人根据国家《军人优抚优待条例》的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除了抚恤金领取以外,对医疗费用现在大部分地区就是参加医保门急诊可以报销一部分的,个人支付过高的,影响生活的,可以向民政局提出申请报销50%。
  我建议你不要去找乡镇、社区民政部门而是到县市级民政局优抚科,带上你的医疗发票、病历等等证明,直接向优抚科提出申请(乡镇、社区民政是没有权利的);
  如果事实是造成残疾军人生活困难的,而民政局又不予补助的,那你就可以依据上述法规向属地人民法院行政庭提起行政诉讼(必要时可以到当地的律师协会申请法律援助--免费的),告民政局不作为,行政诉讼还有一个好处就是除了病历、发票证据以外,就是被告民政局举证。应该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当你起诉开始时,民政局就不会掉以轻心了,更不会讲“政策就是这样规定的”,很有可能在还没有开庭就把你们的问题解决了,然后让你撤诉(他们是怕败诉的,也怕被残疾军人起诉的,多丢人的事,政绩、升官、仕途都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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